【資料圖】
2025年5月29日,德克薩斯州州長格雷格*阿博特(Greg Abbott)簽署了眾議院第3809號法案成為法律,在《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中增加了新條款,對該州的某些電池儲能設施協議施加了退役和財務保證要求[HB 3809]。此后不久,即2025年6月20日,阿博特州長簽署了眾議院第3228號法案成為法律,為風能和太陽能設施租賃規定了類似的退役和財務保證義務[HB 3228]。
這兩項法案均于2025年9月1日生效,僅適用于該日期或之后簽訂的協議[HB 3809第3條;HB 3228第8節]。在德克薩斯州運營的太陽能、風能和儲能開發商應確保其租賃表格反映這些新義務。
電池儲能
根據HB 3809,除涉及電力公司的電池儲能設施租賃外,必須包括租戶與設施退役相關的具體義務,包括安全移除設施和存儲資源以及回收所有可回收組件[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典新第303.0004(a)-(b)條]。此外,租戶必須在設施租賃終止日期或電池運行日期15周年之前向土地所有者提供財務保證[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新第303.0005(e)條],以較早者為準。擔保金額必須足以支付拆除、回收或處置以及財產恢復的費用,減去設施的殘值和為擔保未償債務而抵押的設施價值的任何部分[同上,見(b)款]。
風力發電設施
經HB 3228修訂,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第301.0003條現在要求風電設施租賃包括租戶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可回收組件并在授權設施處置剩余組件的具體義務[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典新第301.0003(a-1)條]。HB 3228還擴大了風電項目的財務保證要求[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典新第301.0004條]。財務保證的數額必須足以支付清除、再循環或處置的費用以及修復費用,減去殘值和為擔保未償債務而抵押的設施價值的任何部分[同上,見(b)款]。在協議有效期內,必須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最新的成本和報廢估算,租戶負責與合規相關的所有費用[同上,第(c)小節]。
太陽能設施
經HB 3228修訂,《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第302.0004條和第302.0005條對太陽能設施協議規定了類似的義務[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典新第302.0004-.0005條]。太陽能發電設施協議現在必須要求租戶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可回收組件,并在指定設施處置所有其他組件[同上,第302.0004(a-1)節]。此外,提供的財務保證金額必須足以支付清除、回收或處置以及修復費用,減去殘值和質押用于擔保未償債務的設施價值的任何部分[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典新第302.0005(b)條]。第一次更新的估計數需要在商業運營日期十周年或之前進行,并且必須至少每五年提供一次進一步的更新[同上,第(c)(2)小節]。承租人負責所有相關費用[同上,見(d)款]。
結論
綜合起來,HB 3809和HB 3228對德克薩斯州的儲能、太陽能和風能項目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拆除、回收和處置此類設施[HB 3809;HB 3228]。由于2025年9月1日之后簽訂的所有租約都必須遵守這些新要求,因此開發商應檢查其場地控制表格,以確保它們符合當前版本的德克薩斯公用事業法[HB 3809第3節;HB 3228第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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