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雖然不是典型的正當防衛案件,但結合校園霸凌的社會問題,依然值得司法機關從正當防衛角度再度審視。
據報道,2014年4月30日上午,陳某與同校學生李某在學校食堂排隊買早餐,李某踩了陳某一腳,二人發生口角和抓打。當日上午,李某等人在教學樓廁所樓梯等處,對陳某兩次進行毆打;中午放學時,李某等人告訴陳某,下午他們二人要進行“單殺”(一人拿一把刀對殺)。正是在單殺中,李某被刺死,陳某則身負重傷。15周歲的陳某最終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
本案一審開始,陳某的辯護律師就堅持本案屬于正當防衛。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陳某父母一直堅持申訴,直到近日最高院接收了申訴材料。
從報道披露的案件事實看,本案雖然不是典型的正當防衛案件,但結合校園霸凌的社會問題,依然可以從正當防衛角度作出分析,值得司法機關再度審視。
根據報道,受害人李某是典型的校園小霸王,此案起因也正在于李某無事生非挑釁陳某,并多番糾纏、威脅。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陳某面對李某的多番挑釁,是否有其他選擇,是否可以事先躲避,或者至少不應該前往“單殺”。
從報道還原的案件細節來看,在李某長期霸凌的背景下,對陳某來說,除了被迫面對“單殺”之外,沒有其他辦法能夠逃脫被霸凌的局面。學校管不住,家人也無法管,七八個同學在場都無法解圍。因此本案不能簡單認定雙方系斗毆約架。陳某攜刀行為依然可以認定為預備防衛。
那么,在“單殺”現場,陳某的傷害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根據報道,李某一方十幾人將陳某團團圍住,李某動手毆打陳某,陳某持刀反擊,雙方互刺,而后陳某跑離求助,李某追趕,半路倒地不治身亡。
當地法院認定,“陳某在主觀上有追求傷害對方的動機和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用卡子刀刺殺對方胸部,并致對方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這種簡單化的說理是不夠的。因為正當防衛在表面上也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情節,正當防衛者在主觀上當然是追求傷害對方。區別在于,該傷害行為的動機是斗氣泄憤還是防衛;是在自身沒有危險的情況下傷害對方,還是為了制止對方的傷害行為而進行防衛。
所以,就本案中發生在“單殺”現場的情節而言,關鍵要點在于,如何區別陳某的反擊行為是出于斗氣、泄憤的意圖,還是出于防衛意圖。
從本案中多位親歷案件整個過程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來看,陳某在案發前確實多次忍讓,試圖避免發生沖突,且也采取了多種辦法試圖制止對方繼續挑釁行兇,其獲取刀具也系發生在“單殺”幾乎不可避免之前的短暫時間內,而非提前事先準備。另外再考慮到陳某在刺傷李某后,第一反應是逃脫求助,而非繼續攻擊置人死地,也可以判斷出,陳某并非積極主動的攻擊者,其本質上仍處于防守的狀態。
因此,本案從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的基本刑事證據原則,陳某系出于恐懼、威脅而進行正當防衛的合理懷疑不能排除,司法機關有必要重新對待此案,辨析陳某屬于正當防衛。至于是否超過防衛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則屬于另外一個問題。
陳某校園霸凌防衛案實際上也給司法機關提出了新的考驗。一些地方司法機關需要超越簡單化適用法律的機械思維,不能單純以案件結果來論輕重,而應當回歸到對人和社會本身的審視,通過司法精細化,實現對個人“罪當其過,罰當其罪”的個案正義,經由個案正義實現社會正義。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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