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凡被總局發現問題、受到總局《收聽收看日報》點名批評、或被總局以其他形式批評的節目,依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規處理辦法(試行)》中有關條款予以相應處理。受到總局整改、警告、停播處理的節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輯、花絮等各種形式復播、重播或變相播出,包括不得通過各種形式轉移到互聯網新媒體上播出。
對于受到處理的問題節目,總局將在《收聽收看日報》和每周全國電視電話宣傳例會上予以公開通報、點名批評,個別典型案例可通過媒體公開曝光。建立問題節目數據庫,將受到總局整改、警告、停播處理的節目名稱、問題、所屬制作播出機構、處理情況等統一搜集、歸檔、備查。
《通知》也強調,受到總局警告的節目須立即退出黃金時段。受到警告、停播處理的節目,相關播出機構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追究責任。相關配套制度上,受到總局整改、警告、停播處理的節目,一律不得參評當年度總局創新創優季度推優、年度評優,也不得參評各類節目評優評獎。
此外,《通知》明確,廣播電視開辦國際新聞節目、軍事節目須提前一個月備案;電視上星綜合頻道播出歌唱選拔、晚會、引進境外模式節目和在黃金時段播出綜藝娛樂、真人秀訪談脫口秀、婚戀交友、才藝競秀、情感故事、游戲競技類節目均須提前兩個月,向省級新聞出版廣電局備案,省級新聞出版廣電局審核同意后,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與此同時,《通知》提出,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嚴格執行播前三級審查、重播重審等基本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節目審查標準、實施細則和問責制度,認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環節風險點,強化管控措施。各級收聽收看機構要對廣播電視節目全天候、不間斷監測評估,辨析突出問題,對違規有害內容要及時研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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