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北京市委市政府日前出臺《北京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等,將被追責。同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被追責的領導干部在規定時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根據規定,《細則》適用于市、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都殑t》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細則》對責任追究作出明確規定,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安全生產督察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有這些情形,將被追責。
追責工作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細則》規定,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對因失職行為或組織指揮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善后處理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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