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處理違法犯罪、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繼出臺《河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獎勵辦法》、《河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和薪酬管理辦法》后,河南擬立法管理公安警務輔助人員。
7月28日上午,記者從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獲悉,《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過正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后,提請會議二次審議。
嚴把入口關,招聘實施主體設定在省轄市以上
對于招聘輔警的實施主體問題,《條例(草案)》明確,把招聘輔警的實施主體設定在省轄市以上,刪去原有“也可以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的內容,嚴把輔警入口關。
明確優先招聘對象范圍,同等條件下,這七類人優先聘用
招聘過程中,哪些人可以優先聘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優先招聘“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并規定“單列計劃、定向招聘”。征集意見過程中,有單位提出在實踐中容易出現招聘不公隱患。
為認真落實國家規定優先招聘政策,做到公開、公平、透明,會議建議將第十一條改為:“招聘輔警時,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警察遺屬、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見義勇為英雄、模范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者政法類專業畢業生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輔警遇緊急情況,可采取必要協助執勤及安全防護措施
《條例(草案)》規定:“勤務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必要時可以使用約束性警用器械”。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所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報告表示,在實踐中輔警在協助民警工作中會遇見一些緊急情況,為了保障輔警執勤及自身安全,更好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采取一些制止性手段是必要的。因此,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巡邏、檢查等工作,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可以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協助執勤及安全防護措施。”
輔警違反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關于涉及輔警的相關責任問題,《條例(草案)》根據輔警身份定位“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在其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時,不再參照人民警察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擬依據公安部2020年4月《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輔警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違反公安機關有關紀律要求、規章制度、損害公安機關聲譽、妨礙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記者 王姝/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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