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法院執行工作,河南或將有“新動作”!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道才作《關于新形勢下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的說明。
【明確1】強化法院執行工作主體責任,消極執行、濫用職權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決定(草案)》規定了全省各級法院應當依法履職,公正執行案件,有效防范和嚴肅查處各類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問題。要求嚴格落實執行辦案司法責任,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存在消極執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2】相關部門應配合法院,建立覆蓋本地區被執行人財產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
讓執行工作更高效,離不開相關部門的配合。
為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決定(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各聯動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與全省法院協作聯動和信息共享;負有信用懲戒職能的相關部門要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如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聯動與信息共享,依法提供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數據,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蓋本地區被執行人財產和身份信息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
【明確3】合理運用執行強制措施,嚴禁超時限、超范圍、超標的查封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胡道才表示,《決定(草案)》突出強調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決定(草案)》規定,全省各級法院要嚴格依法區分被執行人財產和案外人財產、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嚴格依法、合理運用執行強制措施,嚴禁超時限、超范圍、超標的查封;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提升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和獲得感。有效防范和嚴肅查處各類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問題。
【背景】1992年已有相關決定出臺
記者了解到,長期以來,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是大家都很關注的熱點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很重視法院執行工作,早在1992年就作出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決定,2000年進行了修訂,至今已有20多年,已難以適應當前法院執行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據新的情況和形式,通過作出決定的方式,為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執行工作、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依據?!〈蠛訄?middot;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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