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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董鵬亮 高云鵬 文圖)調解是促進當事人案結事了的重要方式,通過促成當事人調解,更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真正做到案結事了。7月18日,記者從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鄭州片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自貿區(qū)法院)獲悉,一起標的額4800余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自貿區(qū)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促成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該案承辦法官童永奎介紹,2020年6月16日,一進出口公司與一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進出口公司向該貿易公司供應貨物并由該貿易公司分公司負責運輸事宜。合同簽訂后,進出口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貨物交付義務并積極履行對賬結算義務,但貿易公司未按期支付貨款。截至訴前,貿易公司仍拖欠進出口公司貨款4800余萬元及相應運費,進出口公司認為對方公司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在多次討要無果后起訴至自貿區(qū)法院。
童永奎在拿到卷宗材料后,第一時間梳理案件脈絡,同時積極同原被告溝通,了解到原被告對債權事實無異議,但對相關運費、違約金有爭議導致被告未能按時支付欠款。童永奎考慮雖然該案件標的較大,但原被告雙方爭議其實并不大,便試圖通過調解方式化解此糾紛。隨后即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雙方當場雖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但都表示回去再研究考慮調解方案。在這期間,童永奎乘熱打鐵,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和雙方反復溝通,通過釋法明理化解雙方的爭議焦點,并依據雙方態(tài)度提出切實可行的付款方案,在充分保障原告合法權益并尊重雙方意愿的前提下,原告方在付款方式和時間上做出一定讓步,給予被告更長還款期限緩解資金壓力,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據介紹,調解是促進當事人案結事了的重要方式,通過促成當事人調解,更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真正做到案結事了。自貿區(qū)法院在審理各類涉企合同糾紛案件時,切實從企業(yè)可持續(xù)經營角度考慮,從降低對企業(yè)影響的角度出發(fā),始終做到調判結合,不僅有公正的判決,也有溫情的調解,不僅有嚴肅的審判,也有和諧的溝通,化解了大量糾紛,立足審判職能為轄區(qū)進一步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責編:邵宇翔 | 審核:李震 | 總監(jiān):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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