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意見建議的通告
為了加強企業技術秘密保護,鼓勵企業技術創新,進一步優化全市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的《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擬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將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現將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會各界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9月30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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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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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創業創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秘密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企業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及技術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載體所表現的設計、工藝、數據、配方、程序等。
第三條市、區(縣、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技術秘密保護工作的管理指導、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等職責。
市、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承擔技術秘密保護工作的行政指導、侵權查處等職責。
市、區(縣、市)公安、國家安全、人力社保、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技術秘密保護工作。
第四條企業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需要保護的,可以通過下列措施開展保護:
(一)建立技術秘密保密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并在企業內部公開;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技術秘密管理人員;
(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義務,對技術成果歸屬、使用范圍和方式、保密范圍、保密期限、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四)對員工開展常態化的保密教育,并建立相應的臺賬;
(五)對涉密的廠房、車間、實驗室等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保密警示標牌,對進入的人員、車輛進行流動限制或者進行分區、分級管理;
(六)對能夠獲取技術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打印等措施;
(七)設置專門保密資料存放場所或者設備;
(八)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鼓勵企業對積極探索、研究、開發技術秘密以及在技術秘密保護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員工給予獎勵或者合理的報酬。
支持企業運用保險機制開展技術秘密保護。鼓勵保險機構結合技術秘密保護的需求開展保險業務,提高企業技術秘密風險應對能力。
第五條企業在引進人才、接受技術轉讓、接受技術許可或者技術入股等涉及技術秘密的活動中,可以先行開展技術秘密分析評價,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企業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可以與合同相對人在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要求相對方作出不侵犯他人技術秘密的承諾,并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企業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就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補償費等進行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兩年。競業限制補償費發放標準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企業按照規定或者在行政許可、項目申報等活動中向國家機關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提供的資料涉及技術秘密的,應當告知保密范圍,明示保密義務。
國家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對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資料的保密管理,防止相關資料泄露、毀損、丟失。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予以保密。
第八條在下列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可能涉及技術秘密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技術秘密分析、評價:
(一)重大區域和產業規劃;
(二)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項目;
(三)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
前款規定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及其他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活動涉及技術秘密的,項目主管單位應當要求申請參加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交未侵犯他人技術秘密的書面承諾,并約定違約責任。
前兩款規定的項目范圍及具體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平臺和市知識產權綜合體建設,支持公益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發展,統籌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監管數據的多部門及跨場景互聯互通,為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提供協同保護、信息咨詢、預警監測、維權援助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建立包括技術秘密專業服務機構、技術鑒定專家、技術秘密案件庫、涉及技術秘密重大招商項目庫等內容的技術秘密保護數據庫,為企業保護技術秘密需要提供資料、數據的查閱和獲取服務。
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本市制造業商業秘密刑事風險預警感知平臺的建設和應用,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技術秘密風險隱患,并指導其開展相關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保護示范站點建設等方式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組織行業、法律、技術等方面專業人士成立技術秘密保護志愿服務隊伍,為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技術秘密咨詢、評估、鑒定、培訓等專業服務機構引導扶持制度,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技術秘密保護工作的技術指導。
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技術秘密保護相關工作,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披露、使用其知悉的技術秘密。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技術秘密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活動予以監督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技術秘密保護專門培訓。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指導作用,為企業提供技術秘密保護宣傳培訓、人才培養、監測預警、糾紛調解等服務。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對侵害企業技術秘密的行為依法進行認定和查處。
本市建立健全技術秘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之間開展技術秘密保護相關信息共享、線索通報、案件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技術秘密保護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政府部門、企業等健全制度、加強管理、消除隱患提供指引。
第十五條本市建立和完善技術秘密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依法及時化解技術秘密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公益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調解組織,開展技術秘密糾紛調解,公平、高效處理技術秘密糾紛。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交易、投資、合作等市場活動中違反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的約定,侵害合同相對人技術秘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負有保密義務的企業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遵守技術秘密保密制度,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約定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者泄露履行公務過程中所知悉的技術秘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其他相關主體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技術秘密保護活動。
本市有關國家機關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前款主體開展技術秘密保護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頭條 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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