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付審議。比起現行的《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設立專項資金、拆遷安置、補償機制等民生方面的內容,在“以法促保”的過程中,更加重視“以法護民”。
為殷墟保護設立專項資金
安陽殷墟作為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研究、環境整治、移民遷建、遺址公園建設等工作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但在實際工作中,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只能用于文物本體的修繕維護,使用范圍限制較多,市、縣兩級政府財力有限,難以滿足保護工作的實際需求。
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安陽殷墟保護工作十分重視,將“加強安陽殷墟遺址保護”明確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視殷墟保護工作,2021年1月成立了河南省殷墟保護研究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需要省級層面推進的殷墟保護研究利用相關工作”“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對接,將殷墟及甲骨文保護研究利用相關項目納入國家重大戰略規劃,爭取政策、資金支持”。省政府頒布的《殷墟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中規定:“遺址保護經費以國家支持為主,可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因此《條例(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并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對殷墟文物保護、土地征收征用、居民遷建、環境治理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等給予支持。”
為遺址保護建立補償機制
長期以來,殷墟當地群眾為遺址保護犧牲了許多個人利益,為了彌補群眾因文物保護而不能正常生產生活的損失,推動文物保護和保護區內村民生產生活之間協調發展,切實提高群眾保護文化遺產的積極性,《條例(修訂草案)》參照國家文物局批復的《殷墟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中關于對拆遷安置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補償的規定,在第六條專門增加一款:“殷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因殷墟保護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為遷出居民專門劃出建設用地
根據《殷墟遺址保護總體規劃(修編)》和《殷墟遺址區內村莊安置詳細規劃》,殷墟保護區內的村莊和居民要逐步遷出,由于受財力及建設用地指標限制,安陽市、縣兩級政府無法將保護區域內現有村莊和居民遷出安置,導致民生保障和殷墟保護矛盾沖突長期交織,居民日常生活和殷墟保護工作都受到不利影響。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在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殷墟居民遷建工作給予支持,在殷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出一定區域的建設用地,由安陽市、殷墟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和建設,專門用于殷墟保護區域內居民安置。”(河南省人大網·頂端新聞記者 閻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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