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節即將到來,今年,全國的未成年人都將迎來兩個“法律大禮包”——2020年10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新法均規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就新修訂的兩部法律開展集體采訪。
【通報】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姐妹篇”6月1日拉開“新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法律的修訂草案當初是由全國人大社會委同時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這兩部法律關聯性很強,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的“姐妹篇”。其中,未成年人保護法側重于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通過積極施策最大限度地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側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過采取多種措施盡可能地幫助有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順利地回歸社會,成為合格的人才。“兩部法律共同發力,一體施行,才能真正地保護好廣大的未成年人。”
從修訂思路上看,兩部法律一方面貫徹落實 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講話、批示和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決策部署;另一方面針對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積極的制度設計和措施安排;此外,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最大可能地提供法治保障。
【亮點】
與刑法修改對接收容教養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兩部法律修訂的亮點有哪些?在郭林茂看來,最大的亮點,每部法律都有兩處: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一是內容增加,由原有法律的72條增加到現在的132條,增加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兩個專章。二是明確責任,對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司法機關等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的未成年人保護責任,能明確的盡量明確。
關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明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的概念,健全預防和矯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將原來收容教養的對象實施分流。一方面,與刑法修改對接,對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將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送專門學校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收容教養制度從此退出歷史舞臺。”
【問題1】兩部法律修改,未成年人參與多少?
郭林茂介紹,兩部法律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備受廣大未成年人的關心,對未成年人的這種關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了高度重視。
就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說,初次審議后,修訂草案網上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內,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條意見,約占網上意見總數的44%。這些意見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減輕學習負擔,二是防治校園欺凌。“我們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過程中,在具體條文上充分反映了廣大未成年人的意見和訴求。”
【問題2】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熊孩子”的“護身符”?
“給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這本身就不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理念。”郭林茂首先予以說明,他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所有未成年人,是這一承載著中華民族未來希望的特殊群體的整體,不單是哪一個個體,通過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因極個別未成年人有了罪錯,就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護身符”,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負責任的。未成年人是一個重要群體,承載著祖國的未來,又是一個特殊群體,心智相對不成熟,認知水平偏低,自控能力較差。少數未成年人違犯法律,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更多的原因應歸于成年人,不能簡單地歸罪于未成年人自身。“要對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的手段進行挽救,讓其重新健康成長。”
【問題3】新修訂的法律管不管“雞娃”?
“雞娃”,當下大火的一個網絡流行詞,是指父母為了孩子能讀好書、考出好成績,不斷給孩子“打雞血”,安排學習和活動,不停地讓孩子去拼搏。那么,新修訂的法律如何回應這一現象?
郭林茂表示,不贊同一些家長逼迫未成年人額外參加有關培訓機構學習的行為,也不贊同給這些家長和學生戴一頂“雞娃”的帽子。學生學習負擔重,被家長逼迫參加各種校外學習培訓,看似是教育問題,實際上是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孩子在休息日仍然要面對一大堆作業和一連串補課培訓,造成本該朝氣蓬勃的一代代少年兒童失去了快樂,湮沒了童真,毀壞了身體,這是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極大摧殘。
未成年人保護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近兩萬名未成年人提出的兩萬多條意見,絕大多數都是減輕學生負擔的要求。所以,在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時,在監護人的職責中,明確規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在“學校保護”一章中,明確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有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問題4】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一處處長劉斌回應,當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解決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在“家庭保護”一章中,進一步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相關監護職責。此外,新增“網絡保護”專章,其中明確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干預沉迷網絡方面的職責,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各方面預防沉迷網絡的義務。例如,第七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七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此外,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還對學校、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作了規定。
【問題5】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入職查詢制度,包括哪些機構?如何落實?
劉斌回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根據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的查詢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一是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二是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段偉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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