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關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實施以來對于規范全省物業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時代發展一些條款需要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故亟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
記者現場獲悉,條例擬增加新規,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條件和組成作出規定。
不按時交納物業費無法參選業委會?條例擬刪除“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相關內容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其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積極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四)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履職時間。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此次提請審議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草案)》明確: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內容。這也就意味著,一旦該草案通過,業主在參選業委會時將不再因為物業費問題“卡殼”。
需要注意的是,刪去該條規定,并非意味著變相鼓勵業主拖欠物業費。相反,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稐l例》第十七條在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義務中明確“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相關規定,且“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這些情況下,街道辦事處應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推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有效解決業主委員會缺位或者失靈產生的問題,對因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條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仍未能成立的,以及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等情況,影響業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參考國家住建部的有關規定,借鑒北京、黑龍江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在《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中增加兩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對設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條件、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等作了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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