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8月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
1
擾亂防疫秩序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通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國務院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省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對于不聽從防疫指揮,擾亂防疫秩序,辱罵、毆打醫護人員、防疫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接受傳染病調查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行程、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報告等瞞報、謊報行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依照有關法律從嚴懲處。
3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拒不接受強制執行,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確診的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
《通告》明確——
△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不得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不得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
實施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嚴禁疫情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品價格
按照規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制售假冒偽劣疫情防控產品、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
頭條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