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豆妗纷?021年9月1日起施行,重點解決了當前不動產交易登記辦稅中存在的規定不甚明確、操作不甚規范的問題。
契稅應在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前繳納
《公告》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論權屬轉移合同簽訂在何時,均在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在稅率適用上,則需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時間確定。除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適用稅收優惠稅率外,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合同簽訂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的,住房權屬轉移適用稅率為3%。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適用稅率為4%。
法拍房稅費常見的“一攬子”做法或失效
《公告》第三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契稅,應當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的主體承擔和申報繳納。
也就是說,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拍賣人和買受人依照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承擔并申報繳納自己應納的稅款。不再簡單地按照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的要約邀請,要求買受人繳納不應由其承擔的稅費,不得限制買受人申報繳納契稅。
業內人士告訴河南商報記者,之前房地產司法拍賣產生的契稅由誰繳納規定得不太清楚,大的原則是買受人來承擔契稅,一些公告規定沒有明確稅費承擔時,需要法院等相關部門進行裁定。
河南商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明確,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這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從2016年開始,網絡司法拍賣的稅費問題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那么,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一攬子”現象如今是否存在?
河南商報記者在阿里拍賣平臺上發現了一套位于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紫荊山南路的司法拍賣房產,在8月20日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公布的網絡司法拍賣須知的第13條規定,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所應繳納的一切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位于新鄭市中華北路的一處司法拍賣房產,新鄭市人民法院的《網絡司法變賣須知》則是這樣規定: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稅費依照稅法等相關費用自理。
“等于說(公告)更明確了(契稅相應的承擔主體和解決措施),法拍房確實有一定優惠,但在享受這些優惠時,也要承擔相應的一些稅費。”河南中興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朱惠惠告訴河南商報記者,比如一些類別的過戶,是要求拿著契稅的完稅證明才能完成過戶。也就是說,在看到房屋優惠的情況下,買受人要搞清楚契稅的“承受方”。(河南商報記者金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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