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是保證教育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的重要制度。9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在鄭州召開,對《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或將彌補河南在教育督導立法方面的空白。
明確政府責任,建立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體系
《條例(草案)》共6章38條,以堅持法制統一、突出問題導向和健全督導體系為思路,對河南省教育督導工作進行了規范。
其中,要求建立完備的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的教育督導體系,發揮督導作用,確保教育優先發展、高質量發展。
《條例(草案)》明確了地方政府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職責。根據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能,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分為經常性督導、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三種方式,可委托第三方參與評估監測
教育督導如何開展?據悉,督導分為經常性督導、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三種方式。
《條例(草案)》對督導的周期、方式及程序作了詳細規定,要求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
將督導報告作為被督導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專設一章,強化了督導結果的運用。《條例(草案)》要求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建立督導事項復查制度,建立被督導單位及相關負責人的約談制度,將督導報告作為被督導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教育督導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大象新聞記者 王姝/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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