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長王凱近日簽署省政府令,《河南省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聽證范圍、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聽證申請和受理、聽證準備、聽證的舉行等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關于行政處罰聽證,公民和法人有哪些權利?《辦法》明確,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簽署提出聽證申請的意見,也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公開舉行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辦法》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可以同時采用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音像記錄。聽證筆錄應載明聽證時間、地點、方式、案由,聽證人員、聽證參加人姓名,各方意見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有以下情形的可終止聽證: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其他需要終止聽證的情形。
《辦法》強調,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作出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記者 王靖 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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