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為全面落實上級院檢察人員考核相關工作要求,切實發揮考核的“風向標”“指揮棒”作用,商洛市山陽檢察院研究制定了《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及相關辦法,構建了3+1-1的檢察人員考核模式,以考核倒逼綜合管理質效提升和核心業務數據優化,取得了良好成效。
對標上級要求,重塑考核架構。該院根據高檢院《檢察人員考核工作指引》,將檢察官業績考評的理念和思路拓展運用到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聘用制書記員及其他人員參照同類崗位人員考核,實現“全員”考核,將考核項目調整為業績指標考核、共性指標考核和綜合評價三部分,實現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全面”考核,考核周期結合公務員考核相關要求,按照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方式開展,實現“全時”考核。
突出質效導向,優化考核指標。該院在檢察官考核指標設置上突出質效導向,圍繞上級院發布的考核指標、核心業務數據及“三有”爭創等重點工作設置檢察官業績考核指標和計分規則;檢察輔助人員考核指標設置上,突出輔助人員職責定位,提高效率分值占比,結合實際增加了輔助辦案量、案件規范性等考核內容。對不能直接通過業績指標評價的政治品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廉潔自律等設置了共性考核指標和計分規則。將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納入考核,干警因政治品質、廉潔自律被考核減分的,對所在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一并減分,落實“一崗雙責”。同時,圍繞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查等方面建立了負面清單減分制度;圍繞工作特色亮點、典型案例等方面建立了綜合加分制度,加減分按照不同情形計入考核對象季度或年度考核得分。
結合院情實際,調整考核模式。該院對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業績考核采用基礎分結合加減分的方式,從質量、效率、效果三個方面評價,司法行政人員業績考核采用綜合評價模式進行,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部門干警按照一定的權重對考核對象進行評價打分,在得分構成上,檢察人員季度考核得分=業績考核得分+共性指標得分+綜合評價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四個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數+綜合加分-年度負面清單減分。
突出考核導向,強化結果運用。該院為避免重復考核,檢察人員考核統一執行公務員考核的結果等次、比例等要求,業績考核不再單獨確定等次。將考核結果與績效獎金發放、評先評優、公務員考核、員額遴選、職級晉升等掛鉤,更好地發揮了考核的激勵引導作用。(金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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