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咸豬手”入刑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強制猥褻案,因涉及個人隱私,本案依法不公開審理并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系上海首例軌道交通內強制猥褻入刑案件,填補了該領域刑事打擊的空白。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29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續觸摸該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間,該女子挪動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繼續緊貼并實施觸摸行為。18時31分許,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覺質問,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當場扭送至公安機關。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鐵車廂相對擁擠、不易察覺、較難避讓的客觀條件,及被害女性當眾羞于反抗的心理特點,違背婦女意愿,先后對兩名女性強行實施摸胸等猥褻行為,且其中一名為未成年女性,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犯罪具體情節,將“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作為入罪情節,不再以加重情節重復評價,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個月的判決。
“咸豬手”的來歷
“咸豬手”一詞從何時出現的?誰發明的?說起來還有一段歷史典故。據《太平廣記》記載:“又嘗與之夜宴,祿山醉臥,化為一豬而龍頭。左右遂告。帝曰‘渠豬龍,無能為也’,終不殺之。”于是,安祿山從此有了“龍豬”之“美稱”。
意思是說:楊貴妃與安祿山之曖昧有一次玩過了火,楊貴妃的酥胸被安祿山的“豬爪”抓傷了,貴妃為了掩飾拿了塊布,兜在胸前。《隋唐遺史》記載:唐天寶間,楊貴妃私通安祿山,被爪傷乳。妃恐帝見之,乃繡胸服掩蔽曰訶子。即今之抱肚。
至此,“豬手”就成了“祿山之爪”之說。而“咸”,來自粵語“咸濕”,在粵語俚語中以“咸濕”表示“下流、好色”的意思。后來,“咸豬手”一詞,就被民間形容猥褻男子或女子的色狼動作,趁被害女性不備之機襲胸、摸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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