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末,多起虐童案再次刺痛公眾神經,其中有曾經備受關注、法院剛剛宣判的,也有新出現的,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均發生在家庭內部,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是受害兒童的繼母或者親生父母。
1月8日,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虐待+兒童”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刑事案件,篩選出13起父母為被告人的虐童案,其中3起案件的受害兒童重傷,7起案件中的受害兒童被毆打或虐待致死。
家庭的私密性為類似案件的預防和發現帶來難題,而后續的救助機制則有待完善。有專家認為,針對“父母虐童”案,應從發現機制、社會觀念以及法律法規等角度有所反思,尤其相應的緊急反應機制和后續救助系統都尚需完善。
從事犯罪學研究五年多的廣東民警王江淮建議,進一步完善家庭內兒童虐待的發現機制可以嘗試在社區建立兒童檔案,以定期家訪等方式,使其在相對開放的環境下接受監督。同時,建立社區強制報告制度,發現兒童虐待需及時向司法機關報告。
上海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秦濤則認為,執行“剝奪監護權”須慎重。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例,平衡兒童、父母、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盡量保護家庭的完整性,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13起父母虐童案中7名受害兒童死亡
近期,多起父母虐童事件被媒體報道,備受輿論關注。
2018年12月22日晚,一段“深圳寶安區父母虐打8歲女兒”的視頻迅速在網上引發關注。
這段長約4分鐘的剪輯視頻,記錄了一名女孩如何在家中遭毆打、虐待,包括被其父母輪流掌摑、拉頭發、用腳蹬,甚至從背后抱脖掄摔、用笤帚抽打身體。
2018年12月26日,無錫惠山區法院一審宣判楊素梅虐待女兒一案:被告人楊素梅構成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查明,楊素梅因多次發現女兒偷拿家中父母的錢及同學的錢物,在說教無果的情況下,采用縫衣針戳嘴、喂糞便相威脅、鐵衣架毆打、扇耳光等手段,多次對女兒毆打虐待。
2018年12月27日,深圳警方通報,查明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瑣事,多次打罵女童。目前已依法對女童父母刑事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更早些的2018年10月底,陜西渭南臨渭區法院宣判備受關注的繼母虐童案。
6歲男童鵬鵬(化名)長期遭到繼母孫某多次虐待及毆打,至今處于植物生存狀態。孫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一審獲刑16年。
類似發生在家庭內部的虐童案,此前亦有判例。
1月8日,澎湃新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虐待+兒童”為關鍵詞搜索相關刑事案件,經篩出13起父母虐童案,其中,有3起造成受害兒童重傷,有7起,受害兒童最終被毆打或虐待致死。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在這些“父母虐童”案中,監護人虐待或毆打兒童的行為基本都發生在家宅內,而原因則較為復雜——據這13份判決書或裁定書,父母虐童的原因包含了“家庭暴力”“精神疾病”“家庭矛盾”“受教育程度低”“管教孩子”“生活壓力遷怒”“性格缺陷”等等。
據2014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發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調查分析與研究報告》,在2008年1月至2013年底媒體所報道的697個案例中,暴力主要來自于父母,父母單方施暴的更為常見;低于10周歲的受暴未成年人,占比達82.64%;且非婚生、流動和留守家庭的兒童更容易成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家庭內部的虐待行為如何發現和監督
從事犯罪學研究五年多、偵辦刑事案件兩年多的廣東民警王江淮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他梳理近年來典型的虐童案件發現,案發地點多為家庭內部或學校,行為人多為家庭成員或學校教師,“尤其家庭是虐待兒童的高發區。
而一些虐童父母對孩子的傷害,往往披著“管教”的理由。如在上述發生在無錫的虐童案中,楊素梅虐待女兒的出發點是為了教育孩子,陜西渭南繼母虐童案中,被告人也變成打孩子是為了管教。在“深圳女童遭父母輪番暴打”事件中,施暴的父親曾對爆料人稱“打我女兒關你屁事”。
同樣,澎湃新聞搜索到的13起“父母虐童”案中,也有不少被告人稱自己毆打、虐待、體罰的動機是為了教育子女。
比如,在2017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的《張占霞故意傷害、虐待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張占霞稱,“我和我丈夫打娃是因為娃有很多壞習慣,如愛偷吃東西、愛說謊話”“就是想把他教育好”“后來經常打習慣了,我有時心情不好就打孩子解氣”“我現在覺得我的方式不對,這個娃性格太硬了,我就想著以硬治硬”。
上海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秦濤告訴澎湃新聞,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問題,通常被認為是私法領域的問題。因此,未成年人監護長期被視為“家事”,這也是監護人虐童的一個心理出發點。
王江淮認為,對于大部分未入學的兒童而言,家庭幾乎是絕對封閉的空間,就及時發現虐童行為而言,家庭內部缺乏相應的監督者。
在上述13起父母虐童案件中,產生于家庭內部的虐童行為多是由“群眾舉報”“嫌犯投案”“兒童醫院醫生報警”而案發。
如何進一步完善父母虐童行為的發現機制?
王江淮建議,可以嘗試發揮社區力量,在社區建立兒童檔案,以定期家訪等方式,打破家庭封閉性,使其在相對開放的環境下接受監督。同時,嘗試建立社區強制報告制度,發現兒童虐待需及時向司法機關報告。
王江淮還建議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核心指標體系”,實現兒童虐待發現主體的多元化,加強宣傳,定期選取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傳遞防治兒童虐待的理念。
律師:建立救助體系,慎重使用“剝奪監護權”
兒童遭父母虐待后,如何保證他們的健康成長?
秦濤說,盡管我國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在父母無法盡責履職時,法院可以發出保護令,甚至剝奪父母的監護權,然而從實踐看,剝奪父母監護權卻被評價為“僵尸法條”。
秦濤認為,受虐兒童救助是一項系統工作,追究虐童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不是終點。“剝奪父母監護權”后,受虐兒童何去何從?實踐中往往陷入兩難的境地。
“‘剝奪父母監護權’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一個社會問題。”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的余超律師表示,“剝奪監護權并不難,難在剝奪監護權之后孩子怎么辦?畢竟還有十幾年的成長、教育和生活問題,社會救助機制尚不完善,還不能完全替代父母的位置。”
他強調,嚴厲的刑事懲罰只是事后懲罰,并不能完全杜絕虐童現象的發生。因此,建立一種對于虐童的公權緊急介入機制和事后救助體系確有必要。
王江淮也提到,對于受虐兒童的救助應做到全面、專業化、個別化。他舉了一個反例:2013年6月的南京餓死女童案中,行為人樂某自幼被父母遺棄,成年后亦遺棄自己的兩個女兒,其受害與加害行為之間不無關系。他說:“值得注意的是,幫助修復受虐兒童與監護人之間的關系,也應是救助的一部分。”
在這一救助體系中,華東政法大學助理研究員孫煜華認為,“收養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他表示,我國的收養法對收養人的資格做了極其嚴格的限定,計劃生育制度導致不少有收養能力和意愿的人難以進行收養。另外,國家、社會組織在收養方面也缺乏輔助措施,沒有構建收養人數據庫,這與國外的快速收養制度有很大差距。
此外,王江淮指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受虐兒童的監護權往往交由當地民政部門或其他第三方監護,但這實際上既剝奪了監護人的監護權,也剝奪了兒童被原生家庭成員監護的權利。
他認為,監護權轉移應當在實質上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當監護人不合格時,仍使兒童回歸其監護,是下策;將兒童監護權轉移至機構(民政部門)或其他第三方,是中策;對不合格的監護人進行矯正,使其合格,受虐兒童再復歸其監護之下,才是上策。
秦濤也贊同這一點。他表示,執行“剝奪監護權”須慎重。首先,挑選一個合適并且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長和發展的監護人并不容易;其次,父母與子女基于血緣關系所享有的監護權,既是一項法定權利,更是一項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從一般意義上來說,由父母所組成的家庭依然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最佳環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能力的發展,也有利于父母精神情感的滿足。所以,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結合具體的案例,平衡兒童、父母、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盡量保護家庭的完整性,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頭條 22-01-21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20
頭條 22-01-18
頭條 22-01-17
頭條 22-01-13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11
頭條 22-01-06
頭條 22-01-05
頭條 22-01-05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31
頭條 21-12-29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7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3
頭條 21-12-22
頭條 21-12-20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7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5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14
頭條 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