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是一件小事兒,對于在鄭州打拼的楊女士來說,東拼西湊借了幾十萬買了一套二手房,結果在過戶前竟然發現,房子不是自己想要的。
今年三月份,楊女士通過房產中介在河南省圖書館家屬院,看中了一套二手房。

經過協商,買賣雙方以136萬元的價格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就在房屋過戶前,楊女士打聽到,這個房子的產權只有40年,這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房子。
楊女士買房的時候明確提出,想入手一套產權是70年的房屋,對于這一點中介公司的負責人并不否認。
房產中介的負責人還說,賣房人提供的房本上顯示是成套住宅,他們認為成套住宅的產權就是楊女士想要的70年。這一次,如果不是楊女士發現問題,他們也不知道這種情況。
出了這事兒,房產中介也聯系到了賣房人,6月11號上午,三方進行了面談,結果卻是不歡而散。

由于買賣雙方在這件事兒上,都不認為自己存在違約責任,事情一直僵持不下。而房產中介公司則表示,這件事兒他們愿意組織雙方再次協商。
6月12號上午,記者通過電話也聯系上了賣房人邊女士。對方表示,她也不是不愿意配合解除合同,前提條件是,自己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拿到2萬元的違約金。
因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違約金的問題,6月11號下午,頤豐房產中介的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只要甲方配合去辦理解壓手續,這個費用中介愿意承擔。
就在買賣雙方以及房產中介,達成一致意見,郵政銀行金水東路支行也同意協助辦理撤銷貸款的時候,6月12號中午,頤豐房產中介的高層又變卦了。
截至目前,買賣雙方以及房產中介之間,因為違約金的問題分歧較大,中介表示接下來他們還可以進一步協商。
對于楊女士來說,前期她已經支付給了賣房人15萬元的房款,現在銀行的貸款也批下來了,這不僅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她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銀行放貸部門也有問題。
因為,當初銀行在委托評估公司對這套只剩下14年產權的房子進行評估時,如果稍微負點責任,不把房子的土地性質弄錯,就不會批下來一個85萬,分期26年的貸款。
韓芳芳
欄目法律顧問
從采訪的情況來看,在簽訂合同前,中介承諾房屋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但在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該房屋的使用年限只有40年,而且只剩下14年。以上情況說明賣方以及中介有以欺騙的手段,誘使買方簽訂合同的行為,存在過錯。三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成的,買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回購房款、中介費等,另有權要求賣方及中介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法治現場H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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