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3 日,記者從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方案》 ( 冀人社發 ( 2020 ) 29 號 ) ,將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的基礎功能作用,更好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記者了解到,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80% 執行,分為月均 1520、1432、1344、1264 元四檔標準。該標準將從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失業保險金提高后,按規定以失業保險金為基數計發的取暖費、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提高后的標準執行。
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可申領失業保險金:1.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 1 年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停發失業保險金情形:1. 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的;2. 應征服兵役的;3. 移居境外的;4. 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5. 被判刑收監執行的;6.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 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該《方案》還提到,我省將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如,優化經辦流程,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以線上申領為主。失業人員可通過官網、官方微信公眾號、手機 APP 等互聯網渠道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也可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現場辦理;減少證明材料,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取消附加條件,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失業人員申請。并按規定審核、發放失業保險待遇,不得將失業登記作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不得以超過 60 日申領期限為由拒發失業保險金,不得增加其他義務、條件或時限要求;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不影響領金,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符合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經辦機構應予以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出現依法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情形的,經辦機構不得停發失業保險待遇。(融媒體記者 趙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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