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婁底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選址、申請與審批、施工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八條,對婁底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作出全面、具體的規范。《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村民住房建設是重要的基礎民生工程。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對制定規范的農村住房建設法規高度重視,及時調整立法計劃,將《條例》增列為2020年的重點立法項目。9月21日,婁底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以媒體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調研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11月1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表決通過了《條例》草案。11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查批準了《條例》。
《條例》規定,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堅持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適度集中的原則,應當符合耕地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保留鄉村風貌,體現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化。
在耕地保護方面,《條例》開篇第一條就將“嚴格保護耕地”作為立法目的之一予以規定,同時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建設住房,盡量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落實耕地補充措施。禁止以任何名義違法占用耕地建設住房,禁止以任何名義買賣違法占用耕地建設的住房。
在規劃與選址方面,《條例》從村莊規劃的編制、未編制規劃前住房建設用地范圍的劃定、可選址建房區域、禁止選址建房區域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在申請與審批方面,《條例》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可以申請建房的情形和不予批準建房的情形;對建房申請資料、報批程序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審批辦結的時間,防止濫批、慢批、不批。
在施工與監管方面,《條例》規定村民應當選擇建筑技能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供水、供電、供氣單位不得為未經批準建設的住房提供用水、用電、用氣服務;鼓勵村民使用綠色節能的建筑材料和技術;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監督巡查。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了政府及其部門責任、違建房屋責任、違法施工責任、違法處理建筑垃圾責任、建新不拆舊責任等,重點解決村民違法建房和政府及其部門不作為問題。(記者 朱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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