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心生憤懣,一氣之下隨手將工具箱從21樓窗戶拋下,所幸只是砸碎了樓下的鋼化玻璃,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記者近日從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獲悉,陳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訴。
8月22日晚,陳某某在家喝酒吃飯過程中,與兒子因瑣事發生爭吵,兒子生氣從家中跑出。陳某某妻子擔心兒子,便帶著兒媳跟著出門勸說。
當晚9時許,3人回家時發現未帶鑰匙。此時,陳某某在家中因賭氣故意不開門,打電話也不接,家人以為陳某某不在家,就叫來開鎖工人開鎖。當房門被打開時,陳某某仍在家中喝酒。陳某某發現門鎖被拆,頓時勃然大怒,站起來追打開鎖工人。開鎖工人見狀被嚇跑,將開鎖用的工具箱遺留在了現場。陳某某一氣之下直接將工具箱從其居住的21樓拋下,砸碎了該棟居民樓單元門上的鋼化玻璃,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案發后,群眾報警,陳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查獲。民警現場勘驗發現,該樓棟一樓單元門口上方有兩塊鋼化玻璃損壞,地上有大量玻璃碎渣,墜落的工具箱掉落在二樓的平臺上,經判定工具箱已損壞。經查,工具箱為金屬材質,內裝工具,重量約10公斤。
據開鎖工人說,自己被房屋里的男子追打出來后,不久便聽到“嘭”的一聲,之后在一樓單元門附近發現一些零散的工具和大量玻璃碎渣,工具箱雖沒有砸到人,但聽到一名正要進入樓棟的婦女說:“誰扔的東西,差點砸到我。”
歸案后,陳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賠付了其行為所造成的相關損失,并表示已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陳某某的妻子非常后怕,認為自己丈夫的行為危害很大,當時如果樓下有人被砸到,后果不堪設想。
目前,該案正在辦理中。檢察官提醒,高空拋物威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已經不僅僅是不文明、不道德的陋習,更是視不特定人生命財產安全為兒戲的惡習。
我國侵權責任法及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均明確規定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等。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檢察官認為,治理高空拋物行為除了以刑法規制作為后盾手段之外,還應當包括妥善化解相關民事糾紛,加強相關行政主體的執法活動,強化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更重要的是加強人民群眾的文明法治教育,提升人民群眾公共意識和法律素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本報記者 范天嬌本報通訊員 李夢微 李沃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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