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經過會議審議,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條例》,條例隨后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經過修改的條例表決稿,新增了諸多條款。新增條款規定,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資源規劃、發改、城管、水行政、人防等部門,在地下管線普查的基礎上,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征詢管線單位及社會公眾的意見。經批準的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同步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結合舊城更新、軌道交通建設、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綜合管廊建設。
條例同時規定,下列區域應當優先建設綜合管廊:(一)交通流量較大和管線密集的城市主干道、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二)城市高強度開發區域、重要公共空間、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或者河流的交叉處;(三)道路寬度不適宜單獨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綜合管廊應配套建設消防、照明、通風、防洪、給排水、視頻監控、標志、安全與警報、智能管理等附屬設施,考慮人防設防需求,促進智能化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新敷設的管線和改建、擴建的既有管線,應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入廊;其他既有管線應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綜合管廊,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或者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綜合管廊,由投資協議確定的單位負責運營管理。管線單位應遵守建立管線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確保管線正常運行;按照標準敷設管線,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及時清理廢棄管線及管線作業產生的垃圾、廢水等規定。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對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施工及其他活動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可能危及綜合管廊安全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調整作業和施工安全保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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