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普通參保人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個檔次。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檔次。
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意見明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根據國家要求和全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由省適時調整全省繳費檔次標準。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政府補貼由財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等。其中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繳納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費檔次的,政府補貼分別對應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意見明確,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特別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全部代繳;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代繳標準。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和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分別由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確定。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本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不含補繳年限)的,每增加1年繳費,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2元。各市州、縣市區可在省級確定的年限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地年限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按年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戶籍遷移前已滿60周歲的,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
意見還明確,“十四五”期間,在認定農村和城市低保對象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記者盧欣 通訊員 曾鶴群 何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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