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人防工程建設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建設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設規劃,不得違反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或者不按規劃標準和要求建設人防工程。
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特定情形不能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不修建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統一易地建設。
《辦法》規定,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并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治安、衛生等規定。
侵占人防工程,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國家規定,改變人防工程的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裴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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