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現(xiàn)實中,總有人心存僥幸,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據(jù),企圖蒙混過關。2月2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對這些不誠信行為敲響警鐘。
在本次公布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為索要剩余款項,吳某將王某起訴到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王某償還吳某貨款26萬元及利息,王某妻子王某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王某梅不服,申請抗訴,省人民檢察院以對王某梅送達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提起抗訴,省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再審中,王某當庭拿出2007年8月22日的30萬元銀行轉賬憑條,稱已還清欠款,吳某不認可該轉賬憑條的真實性。法院依法調取了賬戶流水記錄,發(fā)現(xiàn)2007年3月22日王某曾向吳某轉了30萬元,并且王某的這個賬戶當天就銷戶了,王某出示的那份轉賬憑證是更改日期變造的假憑證。省高院依法對王某提供虛假證據(jù)行為進行司法制裁,罰款一萬元。
省高院審監(jiān)庭法官助理張翼說:“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更是民事私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信用、守諾言。不誠信訴訟行為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張翼介紹,故意偽造變造證據(jù)、故意作虛假陳述等行為均是典型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本案中,王某故意偽造變造證據(jù),妨害了民事訴訟秩序,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審判活動,浪費了司法資源。省高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對王某進行司法制裁,對類似的不誠信行為敲響了警鐘。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實習生 郭靖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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