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柳某委托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并在微信平臺公開發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師函后,刪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于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并配上關于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范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并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承辦法官稱,隨著自媒體平臺的普及和應用,個人言論自由的時空范圍已被極大地拓展。新媒體在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矛盾、新問題。在自媒體平臺上,言論超出應有界限的情況時有發生。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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