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析2 “花椒直播”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四中院認為,吳永寧拍攝的視頻內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永寧并非專業運動員,自身亦未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花椒直播”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根據吳永寧上傳的視頻是否違反社會公德而進行規制。但該公司未予處理,故對其墜亡存在過錯。
該公司的行為并不直接導致其死亡,但對其視頻未予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借助吳永寧的知名度為花椒平臺宣傳并付酬,故對其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一審判決認定“花椒直播”方的行為與吳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無不當。
爭議解析3 吳永寧自甘冒險“花椒直播”能否免責?
對此四中院認為,吳永寧從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動并非一項具有普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是對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風險的活動;且侵權責任法未規定自甘冒險規則,“花椒直播”方亦非活動參加者,故無法援引自甘冒險規則免除責任。“花椒直播”主張吳永寧是自甘冒險行為,應免除該公司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但吳永寧自愿進行這類高風險的活動,明知活動風險,因此他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北京密境公司可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減輕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吳永寧的過錯情節、該公司的侵權情節等,酌定該公司應承擔3萬元損失數額,二審法院依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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