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周和幾個朋友相約在KTV唱歌喝酒,回家路上發生車禍身亡。
雖然,交警認定這起交通事故,由醉酒駕駛的小周負全部責任,當時坐在副駕駛位上的陪酒女小王不負有責任,但小周的父母隨后將當天一同唱歌喝酒的朋友,以及陪酒的小王和KTV經營者一同告上法庭,索賠88萬元。
載著陪酒女離開時車禍身亡
去年3月10日凌晨,小周與朋友李某、黃某等五人相約到麗水龍泉一家KTV玩。為了增添喝酒的氛圍,他們還叫了KTV的陪酒女郎。
凌晨3時22分許,喝得醉醺醺的小周和陪酒女小王離開包廂,幾位朋友也在隨后的20分鐘內相繼離開了KTV。
3時28分許,小周駕駛的小轎車和朋友葉某駕駛的車輛一前一后經過龍泉市東大橋,小王當時坐在小周車子的副駕駛位上。
然而,僅僅過了6分鐘,小周在行經龍泉市劍川大道與廣源街交叉路口處,碰撞道路中間隔離花壇,致使車輛失控并翻滾至路邊花壇,小周當場死亡,小王也受了傷。
經鑒定,小周血液乙醇含量為136mg/100m1,屬于醉酒駕駛。
事故經龍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周醉酒后超速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小王無責任。
小周父母狀告聚會人員和KTV
小周去世后,父母將聚會人員及KTV告上法庭。
庭審中,小周父母提出,KTV安排被告小王等提供陪侍服務,并違反規定超時間營業,明知小周酒后駕車離開卻未進行制止;小周朋友等五人明知他開車去,聚會結束后駕車離開,卻未勸誡阻止;小王提供陪侍服務,明知自己和小周均已飲酒不能駕車,并未進行勸阻,卻還搭乘小周所駕車輛離開。因此,上述被告對小周的死亡存在過錯,請求法庭判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12月27日,龍泉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一審作出判決:小周明知酒后駕駛車輛有危險,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最終導致死亡,其本人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周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55412.5元,精神損失5000元,判令陪酒的小王,朋友黃某、陳某、柳某按照3.5∶2.5∶2.5∶1.5的比例共同承擔10%的責任共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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