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小周父母和小王均表示不服,雙方均提起上訴。
小周父母:聚會中未飲酒的朋友也有責任
小周父母上訴稱,一審認為在聚會中沒有飲酒所以不用承擔責任的朋友李某,其實是本次聚會的組織者,其通過微信約小周喝酒,并駕駛車輛載其他幾位朋友先抵達KTV包廂。雖然當晚的消費由小周支付,但本次聚會的組織者應認定為李某。
李某與另一位在聚會中未飲酒的葉某,雖然自己沒有飲酒,但都明知小周已經飲酒,且存在酒后駕駛的行為卻沒有制止,同樣是存在過錯的,尤其是葉某還駕車跟隨小周車輛之后,有縱容行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陪酒的小王:被帶離KTV時已嚴重醉酒
陪酒的小王上訴稱,自己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并沒有強制勸酒、灌酒的行為,各方均系自愿飲酒,且飲酒行為并非是自己主動發起,自己并無過錯。
她還說,自己在離開包廂時,已經處于嚴重醉酒狀態,無法自行行走,意識不清,系小周主動將自己抱上車,并非自己主動上車。且自己與小周是第一次見面,對小周并不熟悉,無法通知其家人或朋友來照顧。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責任。
另外,她認為KTV也有過錯,KTV作為提供服務的主體,自己的陪酒行為僅是職務行為。
小周等人飲酒到凌晨3點多,KTV已經屬于超時提供服務,應當盡到提醒義務,并且勸誡小周等人停止飲酒,盡可能終止服務。
在明知小周飲酒后,KTV應勸阻其酒后駕車,在明知或者應知作為員工的自己已經處于醉酒狀態,意識不清的情況下被小周抱上車,也應予以制止。
對此,小周的父母答辯說,從小王在交警部門所做的筆錄來看,其離開包廂時并未處于嚴重醉酒狀態,能比較清晰聽到別人的對話,所以其陳述下樓時已經達到嚴重醉酒狀態、意識不清,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KTV和未飲酒的也應承擔責任
最終,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KTV和未飲酒的兩個聚會人員亦存在過錯,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關鍵在于其是否盡到了其應盡義務,而有未飲酒并非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的必要條件,且作為朋友聚會中的未飲酒者更應照顧飲酒較多者以確保安全。
關于KTV與小王的責任,法院認為,作為KTV等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在提供消費或服務時應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等合同附隨義務。KTV一方對小周酒后在其營業場所門口駕車的行為未采取任何勸阻措施,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小王作為陪酒人員任由小周帶離服務場所,其明知小周醉酒非但不加以勸阻還搭乘小周駕駛的車輛,其應對超過陪酒服務范圍的行為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至于小王提出其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坐上小周駕駛的車,與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筆錄中的陳述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
故法院二審判定KTV對小周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共計5.4萬余元;李某、葉某作為朋友聚會中的未飲酒者,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比例,分別賠償1.6萬余元。
此外,麗水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定小王的賠償責任比例為3.5%,并無不妥。綜上,二審法院判決各被告共賠償原告損失1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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