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的馬某與多名同事在一場聚餐中飲酒,獨自離開時不慎從餐館門口的臺階處失足跌下,因特重型顱腦損傷不治身亡。事后,馬某的家屬將六名同席者、餐廳及其老板告上法庭,訴稱被告未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對馬某的死亡存在過錯,索賠36萬元。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馬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做出二審判決。青島中院審理認為,除一名同席者提前離席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余被告應對損害后果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10.8萬余元。其中,酒宴組織者李某賠償死者家屬3.2萬余元,餐廳及經營者牛某賠償3.2萬余元,其他四名同席者各賠償1萬余元。
男子酒后獨自離席,在飯店臺階上失足摔死
法院查明,2018年4月16日晚,馬某與李某等同事前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家常菜館(以下簡稱:家常菜館)吃飯。當晚,李某請客,馬某做副陪。席間,馬某和李某、劉某、逄某、薛某海、薛某學喝了白酒。
喝了兩杯左右的白酒后,馬某前往衛生間,并在衛生間與一案外青年發生爭執,薛某等人將馬某拉回房間。到房間后,馬某與劉某發生爭執,后劉某離席,馬某也隨即離席。
據逄某證言,他稱馬某想去追劉某,走到飯店大廳的時候滑倒了,后他將馬某扶到飯店門口不遠處的理發店門外的空調外機上坐著,詢問馬某是否有事,馬某稱沒事,他就告訴馬某醒醒酒后再回家,然后逄某回到房間。
不久之后,醉酒且落單的馬某發生了意外。
根據判決書,多名目擊者稱,馬某先是平躺在理發店門口的空調外機上,隨后墜落地面,躺在了理發店門口。此時理發店老板曾前往家常菜館詢問情況,但飯店老板牛某稱其太忙,并未前去察看,之后理發店的客人將馬某扶起。馬某起身后,又蹲在了飯店北側一處臺階上,過了一段時間,再次起身,以背身下臺階的姿勢從臺階邊緣往后退去,墜下臺階。
判決書顯示,該飯店所在位置特殊,臺階層數多,坡度較陡且沒有扶手。
意外發生后,一小學生告知飯店老板牛某稱有人摔倒,牛某看到系店內客人仰面躺在臺階下,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到達后,將馬某送至青島市黃島區中心醫院急救,三日后,馬某因特重型顱腦損傷不治身亡。
事發后,馬某親屬將同席6人、家常菜館及其老板告上法庭。家屬訴稱,馬某平時酒量小,極少飲酒,而知曉此情況的李某等同事未盡到提醒和勸阻的義務;家常菜館及其老板牛某作為經營者,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馬某家屬主張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8萬余元,八名被告應當按照30%承擔賠償責任,即36萬元。
根據判決書,同席者李某等表示,幾人出于情誼與馬某吃飯飲酒,馬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慎墜落臺階屬意外事件,不應由同席者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同席的逄某在將馬某扶至空調外機休息時,詢問過馬某是否有事,在馬某明確表示無事后,才返回房間,這個過程已經盡到了注意及幫助義務。
家常菜館及其老板牛某則稱,馬某的死亡事故發生地并不在其經營場所內,事發時馬某距家常菜館二十余米,系在家常菜館之外受傷,家常菜館、老板牛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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