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五名同席者及餐館共同承擔10%責任
青島中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青島黃島區法院一審時認定,馬某在離開前已呈現醉酒狀態,菜館所在位置臺階層數多、坡度較陡,馬某離開時是光線條件不好的晚上。被告李某、逄某、劉某、薛某海、薛某學作為同事及同席者,應當意識到馬某在此狀態下獨自離開發生危險的可能性,但上述被告均未盡到注意及幫助的義務,對于馬某的死亡有一定的過錯。
黃島區法院認為,李某作為請客人,應當承擔相比其余同席者更大的責任,酌定李某賠償3萬元,逄某、薛某海、薛某學、劉某各賠償1萬元,被告董某雖參加了宴請,但吃了一碗米飯后就離開了,對馬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被告家常菜館及老板牛某對馬某的死亡也存在過錯,牛某作為飯店經營者應當知悉飯店所處地理位置的危險性,尤其是對一個醉酒的人獨自躺在臺階上的危險性,但牛某未外出查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牛某與家常菜館的實際經營者系夫妻關系,且共同經營,故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家常菜館及牛某連帶賠償30000元。綜上,黃島區法院判決各方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及除董某外的被告均不服,上訴至青島中院。
2019年6月28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青島中院同樣認為,馬某酒后摔傷死亡,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等五名同席者、家常菜館及老板牛某均對馬某的死亡有一定過錯,承擔次要責任。
至于責任比例的分擔,青島中院認為,同席者與餐館共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李某作為酒宴組織者,應當承擔相比其余參加酒宴的人更大的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3%的賠償責任,參加酒宴的其他四人各承擔1%,而家常菜館和牛某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酌定其承擔3%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金額的認定,二審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認定馬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共計108.2141萬元。根據賠償責任比例計算,青島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某、家常菜館及其負責人牛某各賠償死者家屬3.2464萬元,其余四名同席者各賠償死者家屬1.0821萬元,共計10.82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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