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
言語爭執(zhí)時常發(fā)生
爭得臉紅脖子粗也大有人在
(相關資料圖)
甚至大打出手
但若接打電話后
一方因身體不適死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鎮(zhèn)江句容法院就發(fā)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法院介紹,2022 年 9 月份的一天,李大媽因外孫女上學期間被打一事,與對方家長小鄭進行電話溝通。此后沒過幾天,李大媽就不幸腦出血死亡。
李大媽的親屬認為,是小鄭的言語刺激和精神干擾導致李大媽死亡,要求小鄭承擔責任并賠償。而小鄭認為自己接打電話時言語平和,并未刺激李大媽,不同意賠償。經(jīng)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李大媽親屬一紙訴狀將小鄭訴至句容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 30 余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事發(fā)當天,李大媽與小鄭總共進行了兩次電話溝通,通話時間均為 50 余分鐘。雙方主要圍繞李大媽外孫女被打一事中,小鄭女兒是否參與打架、是否有錯、電話是否錄音等內(nèi)容相互辯解。在第二次電話溝通結(jié)束后,李大媽因為身體不適住院,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出院后因為腦出血以及其他自身疾病死亡。
句容法院后白法庭法官吳未未表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侵權(quán)責任糾紛。侵權(quán)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有侵權(quán)行為、損害后果,且侵權(quán)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quán)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有過錯,這個過錯是指普通人能夠預見的過錯。本案當中,李大媽和小鄭兩次打電話,通話內(nèi)容我們都聽過了,言語比較平和,也沒有侮辱、誹謗,甚至其他刺激性語言。"
另外,在雙方的通話錄音中,小鄭多次表示 " 別激動 "" 不是不信你,準備向你道歉 "" 理解你的痛苦 " 等回應,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圍內(nèi),不具有違法性。
法院認為,按照侵權(quán)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第一,小鄭對李大媽的死亡不具有過錯;第二,李大媽的死亡與小鄭打電話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因此駁回了李大媽親屬的全部請求。
判決后,李大媽親屬不服,提起上訴。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吳未未表示:" 這件事給我們一種啟示,不管是在生活當中,還是工作學習當中,遇到問題應該理性平和處理,不應該遇到問題就激動上火,這樣可能會出現(xiàn)一些不好的結(jié)果。"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頭條 23-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