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麗水一名女子小傾(化名)到醫院檢查身體時,被醫生遺忘在磁共振艙內近 3 個小時。小傾欲自行離開時,又發現門被反鎖了,致電丈夫求救后,才得以脫身。此事一經報道,便引來網友熱議,有網友說:" 這簡直把病人的生命安全當兒戲!"
被困磁共振艙近 3 小時卻無人問津
小傾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身體時,醫生給其開了檢查單子。隨后小傾拿著醫生開的單子排隊繳費,并到醫院的相關科室內做磁共振。進入磁共振艙后,小傾被醫生固定了頭套。隨后機器緩緩將被頭套固定住的小傾送進艙內,準備進行檢查。可萬萬沒想到的是,被送去艙內將近三個小時,都沒有醫生讓小傾下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直到小傾的腳麻了以后,才自行下床找人。更讓小傾崩潰的是,其發現沒人并準備開門離開時,門卻被醫生反鎖了。小傾電話喊來丈夫后,醫生才在丈夫的提醒下,前來開門。
資料圖,與新聞無關
當值醫生身兼數職,是孰之過?
據了解,當值的醫生除了為患者做磁共振外,同時還兼職拍片。事發時,其將小傾固定好后便去拍片,事后又被同事叫去看片子,把小傾忘了。事后醫院回應稱,這種事情對科室來說屬重大醫療事故,全國都沒有幾例。目前,該醫生已被辭退。當地主管部門回應稱,已責令醫院處罰涉事醫生。
一退了之?一罰了之?網友對醫院的處理結果表示不滿,認為醫院不能只拿涉事醫生背鍋,必須追究醫院責任,給予病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醫生的過錯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醫院作為管理者、用人單位必須要為此承擔責任,沒有異議。民法典第 1218 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醫院承擔責任后,醫院要不要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再向存在重大過失的涉事醫生追償,那就是醫院要考慮的事情,與小傾無關。
其次,既然醫院方面的工作人員承認這是醫療重大事故,那么自然就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 55 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 6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具體到本案中,未造成人員一般還不至于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情節嚴重的話,吊銷執業證書,也不是不可能的。這需要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后果、影響等來綜合判斷。
磁共振 3 小時對人的身體傷害有多大?
除了追責以外,網友最關注的就是 " 在磁共振艙里輻射 3 小時,對身體影響多大 "?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核磁共振的原理。磁共振成像通過使用強磁場和射頻波來產生身體內部圖像,磁場與射頻輻射在磁共振成像過程中的持續時間非常短,幾乎不能產生對人造成永久損傷的能量水平。雖然磁共振成像一般情況下都是安全的,但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會引起一些問題。例如,強磁場可能會引起輕度的眩暈和頭暈。
還有的網友認為,在磁共振艙被關 3 小時,更多的傷害是精神上的,學名叫幽閉恐懼癥,即做檢查時壓迫感很強,加上機器會發出不同噪聲,各種不舒服和恐懼。一般一次常規檢查是 20-30 分鐘,患者被遺忘了 3 個小時,那種壓迫感恐懼感是很強的,的確屬于重大醫療事故。
民法典第 1179 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從民法上講,只要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且其過錯行為與被侵權人遭受到的損害有因果關系,被侵權人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小傾身體受到的損害與該醫院的過失有因果關系,小傾就可以拿著檢查結果,依法維權。但直到目前,醫院依舊沒有給小傾一個合理的賠付方案。
事關患者身心健康,所以醫護工作的流程必須周密謹慎。在此事件中,醫院管理有疏忽,醫生也欠缺責任心,才導致了這種 " 重大醫療事故 "。事后不僅僅是辭退、處罰那么簡單,醫院作為管理方也有相應的責任。你對本案怎么看?來評論區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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